仙桃借贷合同纠纷处理、管辖法院确定及合同无效情形解析

一、普通借贷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
    指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在自主且相互体谅的原则下,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合同约定,通过阐述事实、摆明道理的方式,达成和解协议,自行处理合同纠纷的一种途径。这是最有益于维持双方关系的解决办法,有助于防止双方产生更深层次、难以挽回的矛盾。
  2. 调解处理
    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方(即调解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第三方对纠纷双方进行解释疏导,促使他们相互体谅、让步,达成和解协议,进而解决纠纷的活动。
  3. 仲裁解决
    即由第三方依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按照法律规定对合同争议事项进行居中裁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方式。仲裁是当代世界各国普遍设立的争议解决法律机制。不过,其成本相对较高。
  4. 诉讼解决
    也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方式通常耗时较长,但费用相对较低。

二、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

需注意的是,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涉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的案件,均不依据履行地来确定案件管辖法院。

三、民间借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以下情形下,法院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 订立民间借贷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2.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民间借款合同;
  3.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仙桃市位于鄂中,地处江汉平原南部,汉江下游南岸。东邻汉阳,西接潜江,南滨东荆河与洪湖、监利相望,北枕汉江同天门、汉川—衣带水。市治距省会武汉市82公里。东西最大横距78公里,南北最大纵距35公里,形如翩飞彩蝶。总面积2520平方公里,占全省总面积的1.35%。市境为冲积平原,西北高而东南低,地势平坦,起伏甚微。西北郑场八屋台为最高处,海拔34.50米(吴淞基面,下同);东南角之五湖为最低处,海拔21.50米。全境地势约呈1/7000的坡度倾。境内平原、水域大致构成“八地半滩分半水”的格局。仙桃市属亚热带季风候区,四季分明,雨量丰沛,阳光充足,气候温和,但时有旱涝、寒潮、大风、冰雹等灾害性天气发生。光能资源较丰富,年平均日照时数为1934.8小时,平均每天5—6小时,日照率为46%,基本满足农作物的需求。年平均气温16.5℃,春秋季节气温变化剧烈。一般1月最冷。极端最低气温-14.2℃(1977.1.30);7月最热,极端最高气温39.3℃(2003.8.2)。无霜期258天。